4月27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富阳镇人民政府、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打击违法乱占耕地建农宅行动,拆除了位于富阳镇大围村一宗违建农宅。
(资料图)
富阳镇大围村一村民,手里有了一定积蓄后,在未向村委提出申请,也未到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的前提下,于今年1月份,私自在自家承包地上建农宅。富阳镇执法人员开展宅基地巡查工作时发现该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并当场制止。经执法人员定位核实,该农宅建设于耕地红线内。执法人员对其立案同时向其宣传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并作出拆除该违建农宅的行政处罚。
贺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一号文件对耕地保护的要求,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零容忍”。
拆除违法乱占耕地建农宅建筑
拆除违法乱占耕地建农宅建筑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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