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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2021年12月,马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一酒店内吸氮自杀。警方侦查发现,马某生前一周在网络平台结识了网友冯某。聊天过程中,通过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冯某不停地“洗脑”马某,向其传授“吸食氮气”的自杀办法,更为其推荐提供了同城的卖家,待氮气到货后冯某又悉心教授马某操作方法……马某自杀后,冯某通过微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2023年4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
现实生活中,如果周边有人遭遇危险,人们可能都会及时伸出援手。这是一名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道德品格和道德义务,也是一名正常人不应或缺的悲悯之心。退而求之,知情者或者周边人如果不是负有法定义务者的话,其不想或者不便提供救助,只是安静地围观,默默地吃瓜也不被法律所禁止,至多应受道德谴责。但是,发现他人自杀时,不仅不劝阻报警,反而积极教唆、怂恿对方自杀,同时提供工具、方法,并督促其自杀。显然,这既毫无人性和道德可言,更涉嫌构成犯罪。
虽然根据现行法律,自杀本身并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但明知他人实施自杀行为而提供帮助的,显然难辞其咎。要知道,任何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都受到严格保护,不可被轻易侵犯。且根据相关法理,个人对自身性命权和健康权等重要权利的放弃行为无效。即自杀自残者本人可以实施自杀自残,但是他人如果在前者要求下为其提供帮助的,不能因为“被害人承诺”而免责,因为该承诺系无效行为。譬如,在自残者要求下将其砍伤,在自杀者要求下将其杀死,在跳楼者要求下将其从高楼推下,都将构成犯罪。
因此,这一通过互联网为自杀者“隔空助力”的作恶者获刑五年是真正的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这再次提醒人们,网络虽然是虚拟的,但使用网络的都是鲜活具体的个人。任何人都应依法使用网络,成为互联网发展的受益者,而非将网络当成作恶工具,落个害人害己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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